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5條 法規: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5條 經營機構以地上權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時,應報經航港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