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2條 法規: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2條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得以設定地上權、出租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