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4條 法規: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4條 經營機構得視業務需要提出作價計畫,會商航港局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陳轉行政院核准,將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作價投資予經營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