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5條 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一、相關經營實績或經營理念。二、投資經營計畫書,其內容如下:(一)興建可行性;但租賃經營案得免提。(二)營運可行性。(三)財務可行性。(四)法律可行性。(五)其他經營機構認定需納入評選之項目。三、前款投資經營計畫對商港經營管理之整體效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