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民營事業機構與經營機構已簽訂之商港設施投資經營契約,於契約屆滿前,依原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