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取得優先議約權利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營機構應通知撤銷資格:一、未依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二、未依期限補正投資計畫書者。三、未依期限簽約者。四、應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而未取得籌設許可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