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2條 船舶運送業或其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交通部所定格式,向航港局申報前一月所經營或代理之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