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接航行於經指定之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之船舶,以下列外國船舶為限:一、外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二、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三、大陸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