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正本,驗後發還。
四、體格檢查證明書。
五、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同意指派指導人之同意書、訓練用船及其駕照資料。
申領二等遊艇駕駛學習證,除應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自主學習計畫書。
自用動力小船或二等遊艇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以一年為限。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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