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 第29條 法規:遊艇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設備 第29條 遊艇適航水域區分為國內水域及國際水域。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應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三、全球定位系統(GPS)。四、無線電設備:(一)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二)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另具備雷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