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遊艇應具備乘員定額數量之救生衣。每一件救生衣均應附繫救生衣燈及鳴笛。
- 第20條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一個,附繫自燃燈一個。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二個,附繫自…
- 第21條全長七公尺以上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各一支。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橘色煙…
- 第22條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
- 第23條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一具;全長七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兩具以上;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
- 第24條遊艇應具備下列各款燈號:一、全長五十公尺以上者應具備左右舷燈、艉燈各一盞,桅燈、環照白燈(錨泊燈)及環照紅燈各二盞。二、…
- 第25條遊艇應具備號笛、磁羅經、醫務箱、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一組、艙底泌水泵一具。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並應具備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二…
- 第26條遊艇應具備下列無線電設備:一、特高頻無線電話一具。但航行內水者,得以行動電話取代。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得以手持特高頻無線電…
- 第27條遊艇設有明火加熱爐者應具備防火毯,並置於隨時可以取得之處。
- 第29條遊艇適航水域區分為國內水域及國際水域。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應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足敷容載…
-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遊艇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遊艇設備基準表(附件三)規定。但遊艇依本規則規定設置設備確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
- 第31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無線電設備應由無線電信主管機關審驗及檢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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