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3條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貨船始得兼搭載乘客;貨船兼搭載乘客不得超過十二人;全船人數不得超過貨船搭客證書記載之安全設備可容載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