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9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9條 船長應於開航後向乘客宣達安全須知。國際航線貨船兼搭載乘客者,船長應於開航後,領導各級船員指導乘客演練救生、消防一次,並應將演練時間、地點及情形,記載於航行記事簿。第一項安全須知應包括應急必要措施、集合位置及救生衣用法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