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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政目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條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條
法規: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條
本規則依
船舶
法
第五十七條
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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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航程,指貨船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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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航程,指貨船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
第3條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貨船始得兼搭載乘客;貨船兼搭載乘客不得超過十二人;全船人數不得超過貨船搭客證書記載之安全設備可容載人數…
第4條
貨船兼搭載乘客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於船舶發航前及到達時,造具乘客名冊,其格式如附表一,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5條
貨船之乘客房艙、救生設備不符合規定,或其貨物有爆炸性、自燃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等,有危及乘客安全之虞或為乘客安全之…
第6條
貨船搭載乘客,應備有固定舖位之乘客房艙,置備有效之通風及光亮,每一固定舖位應以一人使用為限。但航程在六小時以內、乘客房艙…
第7條
乘客房艙與船員房艙,應有適當之分隔,並應於各客艙門上標明乘客房艙及乘客人數字樣。
第8條
乘客房艙應在主甲板以上。但長度不滿一點八二公尺或寬度不滿一點三二公尺或高度不滿一點八二公尺之處所,不得作為乘客房艙。但航…
第9條
乘客房艙分甲、乙兩級,甲級房艙每間之固定舖位不得超過兩個,乙級房艙每間之固定舖位不得超過六個。
第10條
乘客房艙之固定舖位,長度不得少於一點八二公尺,寬度不得少於零點五六公尺。一個床架上之固定舖位,不得超過兩層。固定舖位前應…
第11條
固定舖位應永久固定於房艙之內,各舖底層離開地甲板之高度,不得少於零點三公尺,兩層間及上層與頂甲板間之淨高度,不得少於零點…
第12條
客艙內固定座位之設置標準為,座椅內緣之寬度及深度均不得少於四十公分、座椅前空間不得少於三十五公分,並應有合理之通道。
第13條
各乘客房艙間應以緊密而又堅實之艙壁分別隔離,並應直接通至有兩個出口之公用走道。航程在七十二小時以上之遠洋區域者,其公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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