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成船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下列文書送驗:
一、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應備之證書及船級證書。
二、船舶噸位證書。
三、船舶載重線證書。
但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客船應檢具客船安全證書。
五、船舶檢查紀錄簿(如附件二)。
六、法令規定之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