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16條 法規:船舶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檢查之申請程序 第16條 現成船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下列文書送驗:一、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應備之證書及船級證書。二、船舶噸位證書。三、船舶載重線證書。但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四、客船應檢具客船安全證書。五、船舶檢查紀錄簿(如附件二)。六、法令規定之其他文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