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11條 法規:船舶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檢查之申請程序 第11條 船舶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第五條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受理前項申請案件,除特別檢查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