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6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6條 聯營組織應依核定之聯營計畫書、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從事聯營行為。聯營組織涉及結合行為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參與聯營行為之船舶運送業,係屬同一特定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且該聯營行為足以對市場供需功能發生影響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