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條 參與聯營組織之船舶運送業、營運船舶及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有變更時,聯營組織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