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2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以下簡稱聯營組織),係指從事國內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間就該航線之運費、票價、運量、座位及排班等事項訂立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成立之組織。 本條定義的名詞 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