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政目
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10條
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10條
法規:
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9條
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聯營組織之監督及其處罰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航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以下簡稱聯營組織),係指從事國內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間就該航線之運費、票價、運量、座位及排…
第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實施聯營,應擬具聯營計畫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聯營組織…
第4條
參與聯營組織之船舶運送業、營運船舶及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有變更時,聯營組織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
第5條
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目的。二、任務。三、聯營航線。四、聯營業者加入、退出及船舶異動之規範。…
第6條
聯營組織應依核定之聯營計畫書、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從事聯營行為。聯營組織涉及結合行為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
第7條
為確保聯營組織之健全經營,航政機關必要時除得令聯營組織於限期內提供相關營運資訊、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外,並得隨時派員檢…
第8條
聯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報請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一、許可聯營之事由消…
第9條
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聯營組織之監督及其處罰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