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運送業 › 第三節 營運 第15條 船舶運送業與其他船舶運送業合作營運,應檢具合作營運契約書或當事人聯銜之證明文件及船舶國籍證書,報請航政機關登記後,始得攬貨並簽發載明合作營運船舶名稱之載貨證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