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乘客無障礙搭乘。
但縱採取適當措施,特定乘客仍有危害健康或航行安全之虞,船舶運送業者得限制其搭乘。
為維護航行安全及乘客安寧,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中,違者船舶運送業者得拒絕其登船。
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人員,應依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應於營運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九)並檢附營運計畫、船舶國籍證書及船期表等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
- 第13條船舶運送業應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檢附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原領許可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
- 第14條船舶運送業因客貨運需要,租船、傭船、受委託船舶營運,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十一)送航政機關備查。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以…
- 第15條船舶運送業與其他船舶運送業合作營運,應檢具合作營運契約書或當事人聯銜之證明文件及船舶國籍證書,報請航政機關登記後,始得攬…
- 第16條船舶運送業簽發客票,應記載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船名、發航港、目的港、等級、艙位號數、票價、票號、預定發航時間及發售日期。…
- 第17條(刪除)
- 第17-1條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乘客非持有有效客票,不得登船。但下列乘客得免予持用客票:一、搭乘國際航線與乘客同行未滿一歲之兒童…
- 第17-2條船舶運送業經營國際航線旅客運送,乘客滿一歲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國內航線旅客運送,乘客滿三歲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均應設置…
- 第17-4條乘客攜帶動物登船之限制,由船舶運送業者擬訂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 第17-5條乘客得將行李隨身攜帶或託交船舶運送業者隨船運送。但違禁品不得隨身攜帶或託交運送。乘客隨身攜帶及託交運送之行李,其件數、重…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