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船舶運送業應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檢附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原領許可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其原領許可證因遺失或滅失不能繳銷時,另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