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之勘劃與載重線證書之發給,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應依國際載重線公約、議定書及其修正案規定,並由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為之;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由航政機關為之。
但載重線勘劃之技術事項,必要時得商請驗船機構予以協助。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中華民國船舶,除下列船舶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一、軍事建制之艦艇。二、小船。三、自用遊艇及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
- 第3條船舶載重線為船舶最高吃水線,船舶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線。
- 第5條船舶載重線之勘劃,船舶所有人應檢同必要圖說及申請書,向前條規定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
- 第6條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接受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後,應即指派檢驗人員上船檢查,經檢查合格計算乾舷後勘劃載重線,並發…
- 第7條本規則規定載重線之勘劃,未能適用於特種船舶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依其結構特性而認可其載重線位置。前項驗船機構所作成之認…
- 第8條(刪除)
- 第9條第二章各條之規定適用於所有勘劃最小乾舷之船舶,如船舶之乾舷較最小乾舷為大,並經驗船機構對船舶安全情況認為滿意時,得准予放…
- 第10條業經勘劃載重線之船舶,於離港發航前,該船船長應將吃水情形,詳細記載於航海記事簿上。
- 第11條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查認可之各項有關船舶穩度、結構計算資料應留置船上,以供該船調整裝載及壓載時參考使用。
- 第12條(刪除)
- 第13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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