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4條 法規: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 › 第一節 勘劃之條件 第184條 乾舷甲板上暴露升降口道,及封閉船艛內升降口道,均應構造堅強,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應為四五○公釐,在第二位置者應為三○○公釐,門之構造應堅強,並可內外開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