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82條 法規: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 › 第一節 勘劃之條件 第182條 在第一或第二位置之機器間開口應適當結構之,並應以堅強之鋼製圍壁作有效之封閉,如鋼製圍壁之外面無其他建築物圍護時,應特別注意其強度,鋼製圍壁上之門扉,應按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裝置鋼製或其他相當材料之門扉,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至少應為四五○公釐,在第二位置者至少應為二三○公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