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條裝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應至少具有高一公尺之永久性舷墻,其上緣應加以特別之防撓材,並以連在甲板上之堅固舷墻支柱支撐之,舷墻上並應設有必要之洩水口;如無上述舷墻時,則應裝有相同高度之有效欄杆,該欄杆之構造須特別堅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