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條甲板裝載木材時,因船舶浮力之增加而有助於船舶之安全,因此船舶於載運木材甲板貨物時,得按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准予減少其乾舷,並按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標示於船側。但甲板木材之儲放及船舶之構造,應符合本章有關各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