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暫時登記,應登記於相當之事項欄內。但其左方須留餘白。暫時登記後為正式登記時,應登記於前項餘白。
- 第21條依船舶登記法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九條為附記登記時,登記事項變更,除為附記登記外,有關標示部已經變更之事項,應加劃直線註銷之…
- 第22條依船舶登記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為回復登記時,應設回復登記簿,將原登記號數權利先後欄數、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各為…
- 第23條回復登記簿應於船舶登記法第二十八條所定限期屆滿時截止之。其登記事項應移載於新登記簿相當部欄,註明移載之年、月、日,並將新…
- 第24條登記簿某一部欄登記已滿時,應將該欄續記事項登記於補充登記簿,仍用原號數,並於已滿之部欄左方,註明補充登記簿之冊數、頁數、…
- 第25條船舶船籍港變更,應先辦銷籍登記,並於登記證書上加註附記,發給登記簿謄(影印)本,註銷登記號數,並於標示部備註欄內註明登記…
- 第27條滅失船舶,在滅失前曾與他船舶共同為租賃或抵押者,應於他船舶登記簿相當事項欄內,記明滅失原因及年月日。前項情形,他船舶船籍…
- 第28條建造中船舶為抵押權登記時,應記載於特別登記簿。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如不在船籍港辦理時,則辦理此項登記之建造地航政機關,…
- 第29條前條登記,應於登記號數欄內記載其登記次序,船舶標示部內,記載船舶種類、名稱、計劃、尺度及容量、造船地名及廠名、登記義務人…
- 第30條在建造中已有抵押權登記之船舶為所有權登記時,應於登記所有權後,將抵押權之登記移載於船舶登記簿,並記明年、月、日,由主辦人…
- 第31條截止登記時,應將截止之事由及其年、月、日,記載於船舶標示部內,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並將船舶之標示及登記號數塗銷之。同時…
- 第32條依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為登記時,應將船舶共有人姓名、住、居所及共有部分,記載於船舶登記簿事項欄及所有權欄內。船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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