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39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所有權登記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載各款或船籍港、船舶經理人有變更時,均應檢具所有權登記證書,申請附記登記。前項情形,如該船舶已登記有抵押權或租賃權時,應取具該登記權利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