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因判決確定或繼承遺產之登記,應取具證明文件,由登記權利人一方申請之。
- 第8條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為登記權利人時,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或他項證據,申請登記。
- 第9條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為登記義務人時,登記權利人取具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得申請登記。
- 第10條因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時,登記權利人取具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得申請登記。
- 第11條申請登記應附送左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三、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書。四、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其…
- 第12條申請書應開具左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一、船舶種類、名稱及其噸位。二、船籍港。三、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四、登記之目的。…
- 第14條登記權利人不止一人時,申請書內應載明各人應有部分。
- 第15條登記原因本無文件,或雖有而不能提出者,應於申請書內敘明事由,取具保證書並添具申請書副本。前項保證書,應敘明申請人確無假冒…
- 第16條數船舶同時申請登記,其登記原因及登記目的均屬相同者,得以同一申請書申請之。
- 第17條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滅失時,應於申請書內敘明其事由,並由登記義務人,取具保證書二份,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 第18條申請登記,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但經通知補正而依限補正者,仍應依原次序登記之:一、申請事件不在管轄之內者。二、申…
- 第19條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書於申請人。登記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蓋用主管機關印信:一、登記人姓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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