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申請登記,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但經通知補正而依限補正者,仍應依原次序登記之:一、申請事件不在管轄之內者。二、申請事件不在應行登記之列者。三、代理人權限不明者。四、申請書不合程式者。五、申請書所載當事人船舶或權利之標示,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不符者。六、申請時必要之文件未備者。七、未繳納登記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