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11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申請登記程序 第11條 申請登記應附送左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三、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書。四、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其證明文件。五、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如係有執行力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