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10條 法規: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船舶之構造或佈置有重大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製備船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申請核發適載文件,並經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適載文件允許載運貨物清單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