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馬達救生艇應配備之屬具,除適用第三十七條規定外,依左列規定:一、桅桿及帆得免配備。二、排槳及備用搖槳之數量得減少為半付。但艇鉤應增為兩付。三、應加裝能撲滅油火之輕便滅火機一具。四、各級客船及第十三級船按規定置備之每一馬達救生艇,均應裝設探照燈一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