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39-3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編 救生設備 › 第二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 第一節 救生艇及救難艇 第39-3條 救生艇之標誌,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救生艇限載人數應永久明顯標明於艇上。二、救生艇所屬船舶及船籍港,應標明於艇艏兩側。三、辨識救生艇所屬船舶及救生艇之編號應標明於上空可見之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