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救生艇構造之規範如附件乙之一。
- 第33條救生艇容積之計算依附件一規定。
- 第34條救生艇之限載人數,應依下列規定核定之:一、限載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二、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在全部穿著救…
- 第35條馬達救生艇構造之規範如附件乙之三。
- 第36條機械推進救生艇之構造,應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及下列規定:一、推進機械之型式及動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核可。二、推進機…
- 第37條救生艇屬具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四。
- 第38條馬達救生艇應配備之屬具,除適用第三十七條規定外,依左列規定:一、桅桿及帆得免配備。二、排槳及備用搖槳之數量得減少為半付。…
- 第39條機械推進救生艇應配備之屬具,得適用第三十七條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 第39-1條救生艇應具備固有浮力或安裝固有浮材,其浮材應不受海水、油類或石油製品之影響,浮材如裝置於救生艇殼之外部應以固有浮材為之。…
- 第39-2條救生艇登乘入口、乾舷及穩度之規範如附件乙之五。
- 第39-3條救生艇之標誌,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救生艇限載人數應永久明顯標明於艇上。二、救生艇所屬船舶及船籍港,應標明於艇艏兩側。三、…
- 第39-4條救難艇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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