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34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編 救生設備 › 第二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 第一節 救生艇及救難艇 第34條 救生艇之限載人數,應依下列規定核定之:一、限載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二、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在全部穿著救生衣之情況下,仍具有足夠之頭頂空間,且不妨礙救生筏屬具之操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