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317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八編 貨物港卸設備 › 第四章 檢查登記與發證 第317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臨時檢查,除經檢驗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依第三章施行保證荷重試驗,並於試驗後詳細檢查各部分外。所有換新、修理或改裝部分之貨物裝卸零件,均應依照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施行保證荷重試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