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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15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定期檢查應包括左列項目:一、以熟鐵製供貨物裝卸用之鏈(固定於吊桿之桿端拉鏈及永久固定於滑車者除外)、環、吊、接環及轉環等依左表規定之期限施行韌化處理:┌──────────────┬──────┬──────┐│貨物裝卸零件名稱│用於動力部分│用於人力部分│├──────────────┼──────┼──────┤│直徑一二‧五公釐以下之常用零│六個月│十二個月││件│││├──────────────┼──────┼──────┤│其他常用零件│十二個月│二十四個月│└──────────────┴──────┴──────┘二、鋼索及免予韌化處理零件之詳細檢查。
如鋼索經檢視,在直徑八倍之長度內,鋼絲斷裂超過總數百分之十,或鋼絲磨損、銹蝕或有其他缺陷達百分二十以上者,應予換新不得繼續使用。
三、吊桿、桅柱、支索及座板與固定附件之詳細檢查。
四、絞機、起重機、吊貨機及其附屬裝置等之一般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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