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288-4條
第七編 無線電信設備 › 第四章 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規定
第288-4條
適用公約船以船上維修方式確保船上無線電通信設備可用性者,應於船舶無線電設備紀錄上清楚記載採用船上維修,並為方便保養者能測試、發現並維修無線電通信設備之故障,船上應備有適當之額外技術文件、工具、測試設備及配件。
第七編 無線電信設備 › 第四章 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規定
第288-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