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公約船之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A1及A2海域航行之適用公約船,至少應使用雙套設備、岸上維修或船上維修任何一種方法,以確保無線電通信設備之可用性。
二、在A3及A4海域航行之適用公約船,應以雙套設備、岸上維修或船上維修中之至少二種合併方法,以確保無線電通信設備之可用性。
船舶設備規則 第288-1條
第七編 無線電信設備 › 第四章 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規定
第288-1條
第七編 無線電信設備 › 第四章 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規定
第288-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