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288-3條
第七編 無線電信設備 › 第四章 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規定
第288-3條
適用公約船以岸上維修確保無線電通信設備可用性者,應於船舶無線電設備紀錄上清楚記載採用岸上維修,並與其航行區域能提供服務之公司簽訂協議,以傳喚方式提供維修服務;或定期方式營運之船舶,能在主要基地港提供維修設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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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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