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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政目
船舶設備規則
第28-1條
船舶設備規則 第28-1條
法規:
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檢查及證書
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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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船舶各項安全證書及豁免證書,其有效期限及展延均依國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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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本規則所稱救生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一、救生艇。二、救難艇。三、輕艇。四、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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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依國際公約應具備之設備及其證書均依國際公約規定。其證書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驗船機構申領。航行國際航…
第25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接獲第二十四條之申請後,在施行查驗合格後,簽發各項證書。
第26條
船舶需變更其等級或用途時,除應按規定重行配備其應有之設備及屬具外,並應按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查驗換發各項證書。
第27條
(刪除)
第28條
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船舶各項安全證書及豁免證書,其有效期限及展延均依國際公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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