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本規則所稱救生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一、救生艇。二、救難艇。三、輕艇。四、救生筏。五、救生圈。六、救生衣。七、救生浮具。八、拋繩器。九、救生信號設備。十、艇用無線電設備。十一、下水設備或佈置。十二、登入艇筏之設施。十三、浸水衣。十四、保溫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