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則
船舶設備規則 第三章 檢查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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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依國際公約應具備之設備及其證書均依國際公約規定。
其證書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驗船機構申領。
航行國際航線而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其設備之配備得依其實際航行狀況由航政機關比照國內航線之規定核定之。
但國外港口之規定標準較高者,依互惠原則辦理。
航行國際航線而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及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其設備依規定檢查合格後於船舶檢查紀錄簿內記載之。
其證書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驗船機構申領。
航行國際航線而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其設備之配備得依其實際航行狀況由航政機關比照國內航線之規定核定之。
但國外港口之規定標準較高者,依互惠原則辦理。
航行國際航線而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及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其設備依規定檢查合格後於船舶檢查紀錄簿內記載之。
船舶需變更其等級或用途時,除應按規定重行配備其應有之設備及屬具外,並應按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查驗換發各項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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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船舶各項安全證書及豁免證書,其有效期限及展延均依國際公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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