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則 船舶設備規則 第二章 適用範圍 條文:第15~19條(共 5 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全文 第15條(刪除) 第16條(刪除) 第17條船舶及其設備經重大之修理、改裝或更換者,應符合本規則規定。 第18條船舶為執行救助遭遇海難船舶、搭救遇難人員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變更其航程,致該船無法符合本規則規定應備之設備時,航政機關得寬免之。 第19條非從事客貨運送之專業船舶,其因作業所需之設備,應依其特別法令之規定配備。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