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之船速指示設施,其船速信號應由該設施以轉發信號方法獲得。
該資料應為能由計算機系統接收並迅速使用之形式。
該速度資料之使用,得依船上裝置速度量計設備之型式,為對陸地之速度或對水面之速度。
船舶設備規則 第186條
第五編 防止污染設備 › 第二章 防止污染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與試驗 › 第二節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第1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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