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條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包括左列各項設施:一、油含量計。二、流量計系統。三、船速指示設施。四、油含量計之取樣系統。五、計算及紀錄機組。六、人工操作設施。七、排洩控制設施。非油輪之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設施得予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