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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0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輪用者應能連續記錄每浬排洩之公升數及排洩總量,或以流出物之油含量及排洩率代替排洩總量。
非油輪用者,應能連續記錄以一百萬分之一為單位之流出物含油量。
該等紀錄除應可辨明日期及時間外,並可供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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